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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市工贸技工学校

章程


第一章   总则
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珠海市工贸技工学校。
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我们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、《关于贯彻落实〈民办教育促进法〉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410号)和《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》(粤劳社〔2002169号)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,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,积极实施素质教育,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、实践能力及动手操作能力,培养具有一定素质、一定操作技能的应用型技术人才。

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人办资源与社会保障局;。

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五路2号。
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珠海隆大智业教育管理顾问有限公司。

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董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1200万元;出资者:珠海隆大智业教育管理顾问有限公司。

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全日制中等技工教育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。


第三章   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,其成员为5人。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董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。

董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校长等校级领导、校中层领导及财务负责人;

(七)罢免、增补董事;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
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;

(一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,副董事长1-2名。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,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七条  董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。董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董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三)重大人事任免;

(四)学校的重大活动安排。

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、签名。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免除责任。

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
第二十一条 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

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本单位董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[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]
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董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董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
第四章   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施隆光。

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五章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七条 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自筹1200万元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   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第七章 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;
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   附则
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92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。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